沪深北交易所拟优化现金分红和减持制度安排

发布日期:2024-04-18 22:21    点击次数:139

  吴瞬 郭博昊

  4月12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的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业务规则,还涉及现金分红和股份减持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为引导上市公司积极现金分红,进一步提高分红的持续性、稳定性,沪深交易所对分红不达标的上市公司采取强约束措施。将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主板方面,对符合分红基本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实施ST。

  科创板和创业板方面,考虑到不同板块特点和公司差异情况,将分红金额绝对值标准调整为3000万元。同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科创板和创业板公司,可豁免实施ST。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

  这一调整拟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对应2022年度至2024年度。

  沪深北交易所均推动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要求上市公司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现金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基准,消除对报表审计要求上的理解分歧。

  在股份减持方面,沪深北交易所起草制定了减持规则,引导大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其中,严格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的股份减持行为。从严做好大股东减持管理,明确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与其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或者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尚未购回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等要求。重申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下不得披露减持计划等要求。完善大股东与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负面情形,明确因涉及有关违法违规情形的,在相应期限内不得减持。

  强化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严格落实减持预披露要求,进一步强化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的规定。沪深交易所将减持计划的时间区间由最多6个月调整为最多3个月。北交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主体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切实防范绕道减持。落实“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的要求,针对利用“身份”绕道、利用“交易”绕道和利用“工具”绕道作了安排,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在离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等证券交易违约处置,实施赠与,以及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认购申购ETF等情形下的规则适用。